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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在幫我爸看退休可以領的錢,

我自己搞的霧煞煞,

所以我就去google "退休 可以領的錢"

找到下面這篇文章,

希望大家能跟我一樣,不要再搞混了。

 

文章來源

https://sennlu.wordpress.com/2010/10/14/%E9%80%80%E4%BC%91%E5%88%B0%E5%BA%95%E8%83%BD%E9%A0%98%E5%A4%9A%E5%B0%91%E9%8C%A2%EF%BC%9F/

大部份會問這個問題的勞工,其實是有三條錢可以領,但把他們混為一談之後,以為只剩一筆錢要領,然後就攪在一起霧煞煞了。是哪三筆呢?

1.勞工舊制退休金。

2.勞工新制退休金。

3.勞保年金給付/老年一次金(新制)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(舊制)

這三筆錢的法源基礎不一樣,所以是不一樣的三條錢。做表來比較一下:

 

勞工舊制退休金

勞工新制退休金

勞保老年給付

法源依據

勞動基準法

勞工退休金條例

勞工保險條例

基數計算方式

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(第55條)

但年資須在同一事業單位。(第57條)

無需計算基數。

1.月退休金: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,依據年金生命表,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,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。(由勞保局試算)
2.一次退休金: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。(第23條)
但年資以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。(第24條)

年資合計每滿一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;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,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五年計,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。(第59條)

請領工資標準

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(第55條)

同上

1.新制: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。
2.舊制: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(第19條)

請領對象

企業/雇主(須在台灣銀行設立「勞工退休準備金」帳戶)

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

勞保局

請領條件

1.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2.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3.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(第53條)
六十五歲得強制退休(第54條)

勞工年滿六十歲,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,得請領月退休金。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(第24條)

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,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:
1.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,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。
2.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,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。
有舊制年資,符合下列條件者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(多一種選擇)
1.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,年滿六十歲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2.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3.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都。
4.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。
5.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並應辦理離職退保
(第58條)

請領年齡

固定,同上

固定,同上

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,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以提高至65歲為限。(第58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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